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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的教育训练 (第3/4页)

.急救训练课程

此类课程的开设,主要是倡导学警发扬“助人和救人精神”,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众。课程内容有:

(1)急救学原理及应用

(2)人体结构、呼吸系统和其他系统

(3)休克、烧伤、中毒、人事不省及其病例。

()窒息及心肺复苏法

(5)创伤及出血、绷带包扎法、内出血、骨折

(6)中署及其处理方法

此类课程除了理论知识外,重点在于实习训练。警察训练学校也为在职警员举办此类训练班,并提供针对性的训练。

(二)督察的训练课程及其方法:

从社会上直接招募的新督察和警队低层晋升上来的督察称之为见习督察,按规定,他们也必须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为期36个星期的入职训练。督察级人员的训练课程同样包括法律和警务程序等内容,但比员佐级警务人员的训练课程在深度和复杂程度上要大一些。同时,他们还要增加领导实践和管理技巧方面的训练课程。见习督察的训练课程分成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基础知识课。内容包括社区服务、基本领导技巧、通讯及写作练习等科目。第二阶段是为期2周的专业训练,其内容包括领导技巧和管理,其着重点是实践训练。实践训练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培养“领导”这一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二是培养领导能力;三是领会理解“领导”和“监管”两种角色的联系和区别;四是培养适应领导岗位的心理素质。

见习督察学完各门训练课程后,还要通过两个阶段的考试,其内容包括六种笔试和实习考试。如果不能顺利通过考试或考试成绩不能达到预定的水平,该督察将会受到面警告,经过两次警告无效,新招收的督察就会被解雇,原从警队低层提升的督察就会被降为原职。

新警的入职训练,除了上述课程之外,为了加强新警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还会邀请警察投诉科、警察公共关系科及廉政公署的人员来校举办讲座,这些讲座多以来自实际中的生动个案为例,从正反两方面理喻学员依法执勤、廉洁自律、敬岗爱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熟习职任训练

熟习职任训练也是新警入职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新警在完成警察训练学校所有课程之后到达所获职位时的见习训练,时间为一至数周。其目的是为了使新警熟识即将担任的新职位的要求,以便尽快适应和胜任该职位。

1.新上任警员的熟习职任训练

新警员在离开警察训练学校后的第一职位,通常是被派调到警察分区的分队工作。分队指挥官会指定受过专门训练的“训导警员”督导该名新警的工作。如未指派“训导警员”,则由警长或警署警长充任督导工作。“训导警员”除了负责向新警员介绍本区域内存在的问题、各种“特殊”人物以及有罪案或色情活动的地方等与工作相关的情况外,还要考察、指导新警员的下列工作:a、懂得何时运作警察权力;怎样与各阶层人士打交道;、如何找出各种事件的真相;d、记事件记录。

新上任的警员处理一切警务工作,由“训导警员”在旁观察及指导,只有当新员未能达到目的时,“训导警员”才会接手处理。这种做法与内地老干警带新干警有点相似,不同的地方在于,香港警队的“训导警员”除了手把手教之外,每周还要如实填表格向指挥官呈送该名新警员的工作表现报告,而报告的内容与该名新警其后的首次增薪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熟习职任训练对新上任警员既是一种帮助督促,也是一种鞭策。

2.督察级人员的熟习职任训练

督察级人员在警察训练学校毕业后,通常被派往警区或水警总区工作。

(1)被派往陆上总区工作的见习督察熟习职任训练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a、执行值日官的职务,实习一星期及轮班工作一星期;

熟习特别职务队主管的职务,为时两日或一星期,这要视乎该区的罪恶、赌博及毒品活动的情况而定;

、由刑事督察介绍处理刑事案件的事项;

d、由区情报组主管介绍处理刑事情报及三合会活动的事项,为时一整天;

e、安排在警区或分区各室工作一日,学习取存档案制度以及阅读非保密件;

f、由分队指挥官(及支援)介绍处理财物、传票申请、定额罚款通知及公发送的程序,为时一整日;

g、就下列各事项编制档案及随报告;

——牌照事项;

——遗失或损坏警察装备;

——轻微纪律事项;

——轻微投诉警察事项;

——交通实施投诉事项;

——死亡报告。

上述业务的制作视有无该事项发生而定。

(2)被派驻水警总区的见习督察,其熟习职任训练的内容及方式与陆上大体相同,只不过因执行任务的环境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水警刑事侦缉、处理非法入境、处理海上碰撞以及查处违反商船条例的罪行等。

督察级人员的熟习职任训练也会被记录在册。每完成一项训练,有关人员或单位指挥官会签订该表格。这份考察记录,直至完成警察级人员第一期进修训练为止。

二、警务人员的在职训练

香港警队除了对新招募的警察进行入职基本训练以外,还规定在职的各类警务人员都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训练,以期不断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

各类警务人员的在职训练都是按法规或条例进行的,绝少随意性。什么时候、什么人该在何地接受何种训练,训练内容以及时间要求等,都早已形成制度,环环相扣,周而复始,严密有序。

(一)“总区进修训练计划”的训练

香港警队规定,新警员在警察训练学校毕业后工作的两年内,必须每月前往总区进修训练计划中心受训一天。总区进修训练计划是一项为期2个月的固定训练课程,专为针对新警员担任的职务所需而设,训练课程的科目是警察训练学校未曾开设过的。如科目名相同,则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扩展以及加大实践训练。

总区进修训练计划中心是警察训练学校设在各总区的在职训练机构,总区进修训练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管都由警校承担。一九九○年,警察训练学校在全港设有10个这样的训练中心,一九九一年减少到8个,目前还剩下5个。

(二)一般进修训练

这种进修训练是定期的“回炉”训练,即要求警务人员在某一职位上干了若干年以后,必须返回警察学校进行“回炉淬火”式的训练。回炉学习一般为时数周,主要是一种补充新知识、接受新技术、了解新情况的“充电”式训练。颇有些继续教育和终生教育的意味。

关于回炉训练,香港警队有这样的规定:

警员在本职位上工作5年后,要接受为期2周的在职训练;工作10年后则需接受为期3周的在职训练。警长在任职的第3年、第6年和第11年,要返回警察训练学校接受在职培训;

警署警长也需在任职满3年、6年和11年时分别参加一期在职进修训练。

警察训练学校的各类员佐级、督察级在职进修班就是依据上述规定开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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